时间:2023-05-12 06:42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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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清大时代
1. 本协议适用于档案数字化(以下简称“数字化”)过程中的保密事宜,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前的准备工作、数字化过程中的操作及数字化后的管理等。
2.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保护机密性、完整性和可用性。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提供的涉密信息。
3. 对于因数字化产生的任何机密信息,双方应当采取安全、科学的保密措施,严格限制信息的传播范围,并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关信息。
4. 在数字化过程中,双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,保证设备、网络和软件的安全性,有效防止信息泄露、破坏或篡改等风险。
5. 双方应当对所有参与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,加强对机密信息的意识和保护意识。同时,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,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。
6. 双方应当对数字化完成后的电子数据进行存储、备份和恢复等管理措施,确保数据的安全、完整和可用性。
7. 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,如有违约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8.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数字化完成并经过双方确认后。在有效期内,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,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,并经过双方协商决定。
9.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持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0. 本协议适用于中文、英文和其他语言版本。如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,以中文版本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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